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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
1、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以,第一条价值不大; 2、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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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以,第一条价值不大; 2、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抚养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离婚时,若男方确实无力支付,具体数额方面,可能有所变动; 3、第三条的约定不严谨,交付“所有”和“占有使用”不同,双方在所有权约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4、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这样约定,但是这样的约定一般不能约束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晓该协议,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您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责任,当然,责任承担以后,可就此协议追究责任。
1.婚后购买的房屋,只要是购房款是由夫妻的共同收入支付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写哪一方的名字都不重要;如果发生婚变,双方都可以主张均分此共同财产; 2.如果婚后购房,购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的,出资人明确该部分出资为赠与某一方的,则该房产就属于被赠与人的,离婚时,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此房产; 3.如果婚后购房,购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取得的产权,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分割此房产并分担共同的债务。
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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