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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问题关键是证据问题,按你说法是奖励,不应该在领取时写啥借据,不应该给公司给钱,按现有证据借据表明你欠公司钱,应该偿还。如果你不能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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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有证据(供货单据、欠款欠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就可以 向收购方主张债权,没有的话,应该完善相关证据。同时要密切注意收购方的具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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