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5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4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