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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
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约的,原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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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无需续签合同。本人没有验证违法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女职工生育的,依法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性职工生理功能的变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忽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如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签至哺乳期届满,工资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仍可享受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怀孕时,公司必须继续(不是继续)原合同,直到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同。如果公司不继续合同,公司必须根据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工作年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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