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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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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暂缓执行拘留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并且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有关机关提出了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缴纳了符合条件的保证金。 第三,提出暂缓执行的书面申请。 第四,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 因此,被处罚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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