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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一)风景名胜区;(二)烈士陵园;(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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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或者绿线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撤销改变的有关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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