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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关于离婚协议抚养费的规定

2025-01-31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且子女已长大成人或尚未生育子女,那么这种协议离婚的案件占比较少。相反,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子女抚养费的协议,那么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被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无论是自愿给付还是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的数目确定、给付方式以及日后是否可以变更。 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抚育费的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至30%确定。如果父母双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抚育费的数目可以参照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确定。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多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况,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抚育费。 关于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一般是以月或季或年给付,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那么这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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