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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县级...
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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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乡、镇的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组织,驻地在外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人员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城市中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下属机构的人员,分驻在市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参加驻地选区的选举,或者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商定。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依照《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选区选举工作组在选举日前要认真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认真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投票选举时,根据本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可以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本选区流动票箱投票;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签名簿上签名。如果是接受其他选民委托投票的,也应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的姓名。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但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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