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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如下: 1.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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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期满之日参照以上规定。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搜索显不当的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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