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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人身伤害后果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
认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 1、“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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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立。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其严重的智能障碍 3、临床判断无法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不足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侧腕缺失或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组装假肢,伴随下肢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器官缺损、严重缺损、严重畸形状之一、严重功能障碍、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的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证明无光感,另外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在延长&gt160ms(毫秒)矫正视力&lt0.02,视野半径&lt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和另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面部软组织缺损超过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需要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严重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饮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引起肝功能严重损伤 12、全胰脏缺失; 13、小肠缺损超过3/4,普通饮食不能维持营养。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后果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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