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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费巨大 上市的花费巨大,包括企业重组费用、中介费用、券商承销费用、路演费用等。例如,某些中小企业一年利润可能只有两、三千万,而上市过程...
公司融资法律问题涉及: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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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1、内部融资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内部融资的优点有,成本低,周转性好,却风险性很大。内部融资主要是企业所有者的个人积累及其个人借贷等集资方式。这种集资方式除了筹集资金的量有限,不能有效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外,企业往往需要承担较多的外部压力,一旦经营状况不好,此方式便难以继续融资。信用丧失、债务纠纷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企业因此进入严重的危机甚至破灭。另外,倘若企业将大量的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则相应的降低了风险抵抗能力,对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影响相应增大。 2、商业银行融资 银行贷款是非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相对于其他外部融资手段,银行贷款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等优点。但非上市公司一般在公司规模与资产数额小,非上市公司要获得银行贷款比较困难。非上市公司数量庞大,银行若能充分利用起非上市公司融资这个资源,银行业务量一定迅速增长,但这对银行来说也意味着非常大的风险。信息不对称——非上市公司无法提供银行甄别风险所需的完整财务数据,银行需要收集财务和非财务的各种信息以做判断,仅仅上百万元的贷款,银行投入的人力、物力可能不低于一笔数亿的批发业务,而在收益上显然无法和后者相提并论。在融资上,银行自然更乐意与大企业打交道,而非上市企业又基本上都属于小型公司。并且,能够得到银行贷款的非上市公司来说,也存在不少问题。银行提供的长期贷款比例小,收费名目多,数额大等一系列问题。 3、小额贷款公司 2008年以来,国内实行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放宽了民间资本的金融进入标准,民间资本正式成为信贷市场的一角。这种融资手段充分调动了民间的活跃资金,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了地下灰色金融行为;此外,对放贷人不准吸收公众存款、闲置利率上限、限制持股比例等约束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与大型金融机构不构成竞争之态,利用市场进行赢利的同时也防止了市场风险的发生。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从重处罚。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
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解答,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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