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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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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工人与工头,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即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房主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工头,其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农村建房属建筑工程,必须由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若工头无相关资质,房主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泥水匠,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根据法规规定,房主与工头对工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常情况下是实际的用工方承担责任,请问工人伤损情况具体是什么样的?什么时候发生的?(白天来电)这边会根据情况帮助您妥善处理,避免您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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