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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
对第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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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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