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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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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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