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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在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
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在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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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在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百万元(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该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回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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