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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二)...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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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般应当在全体中止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 2、否则一旦其中一人构成了犯罪的既遂,则全体犯罪分子均构成既遂。《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L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与诉讼离婚相比,既方便、省时、又不丢面子,的确是个解除的好途径。然而总结本人接触的大量的,本人发现其中有些离婚协议书中却隐含着非常可怕的陷阱,其中有些是较为隐蔽的,而有些却是非常明显的,按理说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根本不应该不被注意,但是却轻而易举的生了效。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再想反悔也来不及了。虽然极力回忆起签订协议时的情景,虽然列出了一大堆不是本意的理由,但最终都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被法院采信。而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尽管也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也是无力回天。在此本人以举例的方式简单的谈谈离婚协议中的陷阱问题,但愿能给您一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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