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工作机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0人已浏览
495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6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