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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直接责任人都承担同等责任。这种犯罪也是自然人实施的组织犯罪,但与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相比,形式和实质上都有很大差异。因...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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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责任,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除个人受贿外,有时单位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一)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取;收受是指非主动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比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之便,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取利益费、回扣等。对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实施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应当按照犯罪论处。账户上记载的收受回扣和手续费,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符合定罪标准,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当按照一般单位的行为处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罪,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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