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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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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二)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西沱历史名镇民族传统文化;(三)组织西沱历史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四)组织开展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五)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的论证,为XX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委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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