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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二)违反操作规程或...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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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二)一次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三)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三)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市属开发区(园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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