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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已经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刑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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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行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 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均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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