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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1、可以先协议离婚,不同意再起诉离婚。 2、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同意,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3、如果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之后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就会进行审判,如果法院认为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会判决离婚。
1、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同在户口所在地分居如何离婚,则需携带离婚所需材料(最重要的是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向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3、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 (1)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 (2)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 (3)夫妻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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