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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德国法院判决书在中国被承认,还须先进行德国公证认证。德国公证认证后的文件才可以被中方承认,在中国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德国法院判决书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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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可以成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工伤认定不止需要一份录音,必须还有配合其他的材料。可以先以录音为证据到劳动局找仲裁委员会仲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然后再配合医疗时的各种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可查、企业信息网可查)(五)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男方承认出轨算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的陈述可以作为相关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材料加以采纳。当某位共犯人员对其同伙的罪行予以确认时,这种行为在本质上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辨认证据的范畴,因此,它被视为一种合法且具有效力的证据形式,可以被纳入到证据体系中进行评估和应用。 从证明的角度来看,仅凭同案犯的指认并不能充分证实被指认者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还需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考察与分析,以便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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