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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期间如果复工了的,那么当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还未复工的,那么可以酌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企业停...
私人企业疫情期间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需要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如果没有实际工作,可以只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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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不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生活费,支付企业复工、复工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疫情预防管理期间,企业停止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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