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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应对?

2024-11-05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种类型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第二种类型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但本人因各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于第一种类型,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可以作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但本人因各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那么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分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第二种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于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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