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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恤金孙子不能代位继承。 2、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
孙女是不可以代位继承抚恤金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内容,不能被继承,抚恤金是对近亲属分配的内容,如果孙子的父亲比爷爷奶奶先去世的情况,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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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在一般的处理方式上,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遗产的继承顺序和条件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应该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因此称为“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第一,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谓“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所谓“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谓“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是指继承人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最后,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1、孙子不能代位继承爷爷的抚恤金。因为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具有人身专属性。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抚恤金一般不作为遗产,所以,孙子不能代位继承爷爷的抚恤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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