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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是,传真合同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真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
首先,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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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只要不违反《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2、因此,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就包括了传真的方式,所以,用传真件签订合同这首先是法律允许的。至于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还要看该合同的内容情况,若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那么才能确定该合同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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