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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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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规划许可证;(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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