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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婚姻无效的部门一般是当事人所辖的当地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2、关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宣告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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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2.男性不满二十二周岁,女性不满二十周岁结婚的。 3.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2.男性不满二十二周岁,女性不满二十周岁结婚的。 3.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综上可知,要是当事人的结婚程序不合法的话,那么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因为这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具体对无效婚姻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了四种,而针对不同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法律上面规定的能够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不同。究竟什么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大家不妨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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