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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原告: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路×号×幢×××房。电话:×××××××被告:...
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或和好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须在六个月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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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一次起诉,原告如果想要撤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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