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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
“非法行医人我原已经知道”在这个非法行医事故发生之前,你就知道了这件事件,那么你却没有予以取缔,“我也带领过执法人员到其家里检查过,但没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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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08-11 17:36 非法行医的处罚问题; 第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 第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法院同时审判。 第七,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八,死亡补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要选定受诉法院,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第九,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 第十,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减少的误工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一,住宿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一般按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非得行医事件的受害人,在事件受害人死亡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向有关部门报案吧,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还有责任的归责问题,如果是那个“医生”的责任,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起诉他。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案发地法院管辖。以下是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分为三个层次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说明了,本罪属于行为犯;第二、三个层次说明了本罪属于后果加重犯。 所以,本罪并不以是否有危害后果为构罪标准。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可进行定罪量刑。后二个层次已非常明确,因此,对于是否真正理解第一个层次的意义,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只有理解了第一层次,才能使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得到切实有力的打击,公正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说明本罪属于行为犯。首先必须澄清几个错误认识和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非法行医罪属于后果犯”错误观点的成因 1、受医疗事故罪定罪条件的影响。医疗事故罪是以造成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许多人认为非法行医者也只有造成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受现有案例影响。自非法行医罪罪名设定之后,全国因非法行医罪而被判罪者已不鲜见。但这些被判定犯有非法行医罪的人,无一不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正是由于这种无一例外“有后果、被判有罪”的案例影响,致使许多人想当然地误以为非法行医罪只能是造成后果才能成立。 其实,如果认真分析一下现有案例,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非法行医者都是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因受害者举报、控告,继而才被相关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因而,才导致了“每一个非法行医犯罪判例,都有后果”这一现象。由此,许多人先入为主地认为非法行医罪就是后果犯。 实际上,如果大家从非法行医罪量刑的三个层次上就不难看出,“情节严重”才是非法行医构罪的标准,而后果则是加重量刑的依据。如果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情节严重”就包括后果,那么,第一个层次与第二、三个层次便相冲突了。 二、非法行医罪名中“情节严重”的尺度问题。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许多人认为难以把握。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意、无意地抛开了这一构罪的最基本的标准,只以后果论罪与非罪。这种错误的作法和认识,也是这许多年来非法行医现象得不到根治且屡屡发生患者被其伤害的原因之一。 根据刑法惩恶的司法理念,在抛开后果犯罪这一错误认识后,我们就不难明确——“非法行医以行为构罪而非后果构罪”这一概念,对于公安部门认定非法行医者的犯罪事实及司法机关根据其情节的不同而灵活地掌握对非法行医者的量刑与判罚具有极大的意义。 从条文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层次上来看,判罚的尺度从“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这样的尺度,正是为了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行医者构成犯罪后,以其行为情节的恶性程度来对非法行医者在尚未造成后果时所进行处罚的标准。 再从“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这一宽松的尺度上来看,如果非法行医罪是后果犯,那么“管制”、“单处罚金”这些极轻的判罚,与“严重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患者就医安全、并且已造成了后果”这样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也是不相称的。 三、“情节严重”这一概念不包括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从上述最高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造成“轻伤”即可认定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之一。那么,非法行医罪中的第二个层次才是对“严重损害就医人身体健康”的量刑规定。即已说明,非法行医罪中的情节严重,是不能包括也不会包括“后果”的。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仅当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患者利益或威胁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的行为”。因而非法行医是行为犯而非后果犯,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
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具体刑事辩护程序可搜寻本法律网站《曾永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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