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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形式有多种,其中之一是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撤销或部分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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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要求,如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者不合理等,法院通常不以不合适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1.含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2.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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