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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另一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是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夫妻债务离婚时,一方不偿还,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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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之前“法无明文”的状态下,虽然各地法院观点和判例不甚一致,但有部分法院还是将对外担保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客观上对保证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是有利的。现在虽然由最高院统一了认识,但势必会导致许多债务人凭借此条款逃避债务。在经济下行,不良高企,全社会都在努力化解不良贷款的情况下,该条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金融机构等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时候,尽量要做到夫妻双方均签署相关文件。 2、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案例中,债权人对保证人配偶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措施,并将其作为被告起诉。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复函,问题随之而来。判决结果必然不认定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今儿就驳回对保证人之配偶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诉前保全程序中对保证人配偶财产的保全措施是不是错误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么申请保全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主张应该赔偿与不应该赔偿各自有其道理。我认为,以不应该进行赔偿为宜,毕竟,采取保全措施时“法无明文”。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证人证明、债务用于子女教育支出、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证人证明、债务用于子女教育支出、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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