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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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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1、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相应的情节在相应量刑范围内确定具体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闹事三次(每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基本的句子可以确定根据选择吵架和制造麻烦,受伤的后果,迫使他人财产或任意破坏,占据大量的公共或私人财产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惩罚的金额。 (1)犯罪分子只要增加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就可以在法定刑期上再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多一次纠集他人一起进行寻衅滋事行为的,就可以在法定刑期上增加6个月到1年的监禁。 (2)每多受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次轻伤,上述期间可延长三个月至一年。 (3)对每增加一人造成精神障碍的,刑期可以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因自杀造成重伤、死亡的,每增加一人,刑期可以延长一到二年。 (4)对被强占、强占的公私财物每5000元,或者对被强占、强占的公私财物每10000元,刑期可以由1个月延长至3个月。 (5)其他可以加重处罚的情形。 纠察未成年人惹事生非的,可增加基本刑罚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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