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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被依法通过刑事诉讼进行定罪处罚的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按照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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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1、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或者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的是十五天上诉期,裁定的是十天上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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