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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此时是要结合侵权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确定的。我国对知识文化产权十分重视,著作权是知识文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著作...
司法实践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以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为例,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原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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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打官司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主张权利的人首先必须是标的物的权利所有人,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是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首先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而且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足以证明的,否则不能就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审理。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到了公共利益,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侵权行为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方式处理。
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那么我们一般会举哪些证据呢?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的程序和文档; (3)原告和被告的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 (5)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首先要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这是个递进的关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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