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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事故现场。 (1)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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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者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两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一)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 1、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 (1)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 (1)当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2)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案,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限 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情况,须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处理。 (三)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标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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