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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浙江的标准赔偿!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或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具体赔偿数额因伤残等级不同、个人具体情况不同(如工资、被抚养人)、各地情况不同(如经济发展不一、平均工资水平等)而不同。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2 22)下领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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