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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章建筑在造成建筑内财产损失的情形下,要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就强拆违章建筑行为而言,是不会进行赔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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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拆除,程序不合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赔偿造成的合理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执法机关赔偿非法拆迁。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和征用财产;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认定是违章建筑,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可以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违建本身是不合法行为,对违建建筑不享有权利,但应予适当考虑其原料费和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拆除进行部分赔偿。即可以在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判决作出相应赔偿。比如因违法拆除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建筑原料成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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