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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是企业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摘要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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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散伙时首先应当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包括实物、金钱、债权和债务等。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清算达不成一致,则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如果合伙财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则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同样按照上述方法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担。由此可见,在散伙时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清产核资,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应享有多大权利或承担多大义务,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其中某个合伙人要求。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未按时按约定的出资方式支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应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作伙伴以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得到其他合作伙伴的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没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作伙伴,擅自执行合作企业的事务,给合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带来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竞争禁止义务,不得与本合作企业履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作伙伴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除合作协议外,合作伙伴不得与本合作企业交易,给合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执行合作事务中损害合作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作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作企业生存期间,合作伙伴的出资和以合作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都是合作企业的财产。合作企业的财产由所有合作伙伴根据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作伙伴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作伙伴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合作企业的利益应归自己所有,或者用其他手段侵占合作企业的财产时,应归还该利益和财产的合作企业和其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是: 1、订立合伙协议的责任; 2、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应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应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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