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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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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顶替者犯法,且涉嫌包庇罪。包庇罪是指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存在犯罪行为而包庇其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犯包庇罪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的,属于知情不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则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顶替者,只有构成犯罪的,才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包庇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包庇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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