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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应当明确一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取决于实际所判处的刑期,而不是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具体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刑法上(规定)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要实际所判处的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具备缓刑的全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看具体情况,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缓刑如何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换言之,在刑罚的执行期间是减刑的前提条件。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能减刑。这显然不利于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功能。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的批复》以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以承认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执行为基础的。 二、缓刑与自首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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