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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连环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定赔偿事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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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连环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定赔偿事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一、连环肇事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各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由肇事方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一)对连环肇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1、数侵权行为时间上的同一性;2、侵权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3、损害结果不可分割且为同一损害结果。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1、数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一般是相继连续、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2、数侵权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4、损害结果同一。(二)在连环肇事案中,数机动车肇事行为分别实施、相继而起,但又各自独立、互为关联,不具有同时性,且各行为人没有致受害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仅在结果上致同一损害。故损害结果系数机动车肇事行为的偶然结合,而非各侵权行为直接或必然所致,应定性为数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致损害后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各侵权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肇事人何种情形负全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一)追尾前车的;(二)倒车尾撞后车的;(三)溜车的;(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五)逆向行驶的;(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十)不按规定超车的;(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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