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婚姻第三者同居,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婚姻第三者同居,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是无效的,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的财物。男子赠与第三者车子房子期间,是男子与其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所以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赠与前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取得妻子的认可。数额也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因此,法院认定,男子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赠与的房子车子合计44万元。
案例:小王和小宋结婚后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小王在业务交往中认识了一位外地姑娘小张,两人关系发展很快,小宋知道丈夫有了外遇后提出离婚。小王便偷拿了小宋的印章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商品房赠予给了小张。小宋知道后遂将小王和小张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王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小宋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 解析:此案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纠纷的案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本案中,小王和小宋结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小王擅自赠予他人侵犯了小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小王是在小宋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该商品房赠予给小张的,所以应认定该赠予行为无效。 《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小张明知受赠的房屋系小王和小宋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不属于善意取得,而且小张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所以虽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处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则需要根据事实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则有权起诉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并且返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6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