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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户口迁入处理程序及法律规定

2024-12-02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5、携带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您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对于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而对于分散居住的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各单位也应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合作社应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而对于合作社以外的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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