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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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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纠错作用,其特征是: (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税务行政争议或者纠纷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2)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都要进行审查。 (5)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6)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税务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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