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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从事该类运输的组织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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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一)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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