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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条件: 1、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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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2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份;(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余份;(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余份;(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万次的;(五)以会员制的形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超过200人;(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七)使用淫秽电子信息的,分别达到第一半以上。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五条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传播100人以上;(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行为犯,但行为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不是一开始就完成的。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犯罪行为有一个实施过程,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阶段(或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销售本义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当不同的销售行为被确定为成功时,应考虑其阶段(或程度)。在销售淫秽物品的过程中,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购买、付款和提货的行为,犯罪行为也没有达到成功状态,只要他没有检查和获得货物(即没有实际占有)。如果行为人提货,公安人员掌握了犯罪线索,蹲着等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根本无法成功,行为人不能构成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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