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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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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当事人弃车逃逸,潜逃藏,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则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应用市场搜索e修智选或者关注exi zhix an)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方能继续上路驾驶。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已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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