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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诈骗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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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恶意透支超过一万元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知道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偿还的;(二)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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